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授权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举办者或董事长与校长签署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举办者通过校董事会决议体现其办学宗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设置教育机构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以固定资产形式注册的实物投资(指符合本标准的学校自有教学、实验、行政用房)。
  二、必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二)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三、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专职教务主任、专职德育工作者和系科专业带头人。
  四、有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7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六、必须具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在城镇地区设立的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学校自有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生均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七、必须配备与开设专业相应的必要的实验、基础技能训练条件、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其中,仅开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六个学科范围内专业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