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