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就业登记规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城镇失业青年办理失业登记,应由其父母一方所在的单位统一组织、登记造册,报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发证。父母双方均无单位的城镇失业青年以及农转非无业人员和由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站登记造册,并报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发证。
  失业职工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失业人员不得重复或多处办理失业登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发《失业证》时,应在登记人员户口本上加盖"已办失业登记"专用章。由就业转失业人员还应出具原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初高中学生,不能办理失业登记。
  第八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符合职工失业保险条件的,凭《失业证》享受失业救济。
  第九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和省国防工办、铁路、煤炭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登记台帐资料管理制度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掌握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条 《失业证》由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按照劳动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和组织发放,各地不得自行印制。本实施办法实行以后,各地原来使用的《待业证》、《待业求职证》、《就业证》、《待业职工证》等一律停止使用。《失业证》不得涂改、伪造、转借。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不合下岗职工,下同)不得享受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必须凭《失业证》和学历、健康、婚姻、生育等证明材料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择业和参加用工单位的招聘面试。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被招聘后,《失业证》由发证机关加盖印章,交由用人单位保管。如再次失业,经发证机关核准,原《失业证》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入伍、升学或从事个体经营,《失业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在原务工地转换职业的跨省流动就业的劳动者,应持流动就业证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劳动者在省内跨市、县流动就业,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就业证卡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空缺和招聘用人情况,并进行登记。职业介绍机构可采取通讯、登门服务、在企事业单位聘请信息员和举办劳务洽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用人登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