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已经2007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于幼军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舍饲圈养工作。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有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第六条 封山禁牧工作按照不同地域分期实施。
(一)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封山禁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