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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1.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有关退休审批手续。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支付养老金,其月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交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允许由其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多不超过5年,退休时间从其停止缴费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开始计算。
  2.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有企业以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在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工商活动,自谋职业者,按照上述规定按时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并足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支付养老金,其月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公式为:
  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如果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上述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计发。
  3.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商户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应按规定扣减缴费年限和退休养老金待遇。
  七、关于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实施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从2002年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应将用人单位贯彻实施赣府发[2001]32号文件情况列入年检范围,依法受理涉及用人单位违反文件规定,侵害劳动合法权益的投诉和举报案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照劳动保障监察规定和程序,从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以确保我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在贯彻省政府[2001]32号文件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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