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六)提高劳务输出服务水平。凡是出省务工,并在输出地或输入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输入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要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以及个人帐户资金的转移,并计算工龄和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驻外劳务机构要把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作为流动就业的重点,开展专项监察和治理工作,争取驻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七)建立劳务输出激励机制,鼓励返乡创业。在全省推广实施劳务输出产业化改革,按照市场导向,政府引导、产业化经营的思路,推行劳务输出机构与劳务培训基础相结合模式,以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训练基地为基础,组建劳动输出联合体,进行公司化改造,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对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在资金、场地、税费等方面要制定鼓励扶持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和办法,在小城镇通过举办小型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一条街等形式,为返乡创业提供方便;树立一批返乡创业典型,加强宣传和推广,发挥能人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
  六、关于降低个私经济养老保险“门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问题
  (一)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8%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职职工本人按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今后按省统一规定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职工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找缴。
  凡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或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8%。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60%的12%,为雇请的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帮工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60%的6%缴费(今后按省统一规定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为雇请的帮工缴费比例每年相应降低一个百分点),养老保险费可由其雇主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也可由其本人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在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也可按季、半年等方式缴纳,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退休待遇计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