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组织章程。内容包括:劳动组织的宗旨、从业项目及服务方式、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筹措方式及金额、收入分配方法等条款;
3.劳动组织与所进入的社区就业服务载体签订的协议或意向书的内容包括:劳动组织与载体机构双方在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名册、出资者名册及在关证明。有关证明指下岗证、身份证、出资者出资证明等。
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非正规就业服务载体未成立之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直接由区再就业领导办公室受理、审核,并报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五)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成立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经同级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享受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实行政府保护性就业,建立就业困难群体托底机制的问题
(一)设区市及所辖区政府要采取政府购买工作岗位的办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困难对象就业托底机制。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按下列程序申请并认定: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困难程度、本人就业条件和就业愿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报市劳动保障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采取分类指导、重点帮助和调动困难人员就业积极性的办法,通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其实现再就业。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未成立之前,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核实,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凡有城镇户口的下岗、“协保”和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证明,自行到本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并在此后半年内实现了就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原始培训发票,到户口所在地的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额报销培训费。上述人员也可自愿报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或指定的职业培训项目的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也可享受免费培训。上述人员二年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购买的培训成果。
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采用公开况标方式,每二年确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