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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三)与企事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以下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1.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在新企业就业的,企业与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由其新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如人事钟点工、临时性劳务等)的,本人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管理比照城镇个体商户的规定执行。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须持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失业证》,下同),应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手续,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按规定计息。如本人自愿,也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城镇外出务工人员在输出地以个人身份续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用缴纳既可由其本人直接到输出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收代缴,还可委托他人代为缴纳。
  凡在输入地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原则上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手续办理确有困难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凭输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证明及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到输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免缴手续。在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返回输出地的,应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至输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外出务工的缴费时间可计算缴费年限,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凡在输入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应由输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在输入地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对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自动中断缴费或不连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1.对应缴费而不缴费,累计中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不含享受失业保险期,下同),其养老金计算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中断缴费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2.对自动中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自解除劳动关系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利息、滞纳金,相应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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