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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4.依法解除劳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由企业负责办理。其审批程序是:由企业行政提出方案,征求工会意见后,报企业法人代表审批,企业或职工要求鉴证的,可以报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鉴证。企业按规定发给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书》。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保员,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5.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对愿意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各类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劳动者个人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表申请表》,经代理机构审核 同意后,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根据协议,由代理机构对委托人的劳动保障事务进行代理。其中原属中央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到省技工交流中心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5号)精神,企业和劳动者必须按照《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均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办理招工备案审批手续,企业不再办理“停薪留职”、“离岗挂编”、“挂告”、“长期外借”、“长期脱产学习”、“放长假”、“因私出国”、“长期病假”等手续。
  二、关于妥善接续改制企业职工和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问题
  (一)企业改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制后企业和个人应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凡继续参加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改制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可以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享受退休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
  (二)企业要将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缴费情况、分流情况等)登记造册,及时报送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要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帐,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内容,向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自谋职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需要转移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赣劳社[1999]66号文的规定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在同一市、县(区)统筹区域内,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在新单位重新参保,设立了多处帐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并帐,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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