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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赣劳社办[2001]39号)


  为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把扩大就业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就贯彻省政府文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地积极稳妥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财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实现不岗与失为的并轨。
  (二)凡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从协议期满的次月起,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停止代缴社会保险费,并采取以下程序办理出中心手续。
  1.实行内部退养。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批准,“内退”后继续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
  2.随企业改革出中心。国有企业进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和出售等改制或企业关闭、破产的,应认真做好所有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转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企业自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下岗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3.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协保”人员按省政府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要严格把握“协保”条件,对符合规定条件且 要求办理“协保”的下岗职工,经所在企业审查认定,报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办理。各设区市要汇总享受“协保”的人员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实施。凡一次性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协保”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活动、自谋职业、或在新的用人单位和组织(包括私营企 业)重新就业的,免交社会保险费,也可以补交社会保险费差额,期缴费年限应计算到退休之日止,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算利息。分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保”人员,自主创业或在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就业时,应解除“协保”协议和原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接续社 会保险。“协保”协议履行期间,如原用人单位因改制、分立、合并或被兼并、收购等各种原 因发生变化时,由接受“协保”人员的单位和“协保”人员继续履行“协保”协议。需要变更“协保”协议,必须经接受单位与“协保”人员协商。如果单位破产,“协保”人员按有关破 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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