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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三、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执行。
  三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三十五、市建设、房产、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在依法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前,收取房款以及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由市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三十六、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市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可采取以下措施追回已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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