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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实施意见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实施意见
(赣劳社就[2002]25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1]32号)《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办[2000]39号)《关于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现对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范围为本地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岗、“协保”和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原则上二年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购买的培训成果。
  二、培训机构认定
  1、开展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3)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
  (4)有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培训期限、教学计划大纲及教学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学藉管理、印章管理制度等。
  (5)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2、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开展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培训工作,应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3、经认定的开展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的职业培训机构,每年由认定其资格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三、培训
  (一)培训方式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主要采用两种培训方式。
  1、个人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状况和求职愿望,自由选择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到经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2、集体培训。劳动部门根据就业需求状况组织或直接由培训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体培训。
  (二)培训项目招标
  培训项目招标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1、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用工需求,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介向培训机构发布政府购买培训成果项目招标信息,招标内容包括: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目标、招生条件、培训期限、完成时间和招标经费等。
  2、各培训机构根据招标要求,结合自身培训能力,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投标,并报送培训实施方案进行投标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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