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京政发[2007]17号 2007年7月27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加强本市行政执法部门所属人员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处罚岗位工作。
第三条 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应当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本部门行政处罚岗位工作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 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第五条 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关培训大纲和题库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统一制定。
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权限和程序、专业技能以及执法行为规范。有关培训大纲和题库由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六条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制度。
对新录用人员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培训,每人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对在岗人员每年要进行轮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