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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定期集中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
  (二)培训并选拔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书面通知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四)评查组织者在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五)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
  (六)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七)组织听取行政执法部门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八)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九)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不定期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在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
  (三)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
  (四)评查组织者于评查结束后当日或者3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后当日或者3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
  (五)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六)向被查部门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应当与上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相符。
  未按规定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未按要求参加案卷评查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
  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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