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七)组织听取行政执法部门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八)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九)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不定期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在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
(三)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
(四)评查组织者于评查结束后当日或者3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后当日或者3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
(五)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六)向被查部门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应当与上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相符。
未按规定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未按要求参加案卷评查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
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的案卷评查成绩计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案卷评查综合成绩,并按照案卷评查综合成绩划分年终成绩档次。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组织者应当及时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取回案卷。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应当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对属于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收到执法监督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案卷评查组织者报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依照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加强本市行政执法部门所属人员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