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管辖方面的争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规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处罚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评查工作。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的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纠正违法与防止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案卷评查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规范,并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沟通机制。
第六条 本市案卷评查工作实行统一标准。案卷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组织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由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选报并经过培训、考试、择优确定的评查员组成。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定期集中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
(二)培训并选拔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书面通知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四)评查组织者在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五)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