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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
(京政发[2007]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等6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的意义,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培训工作。2007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以6项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组织轮训,使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其主要内容。
  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2007年10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6项配套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措施;如需制定全市统一规范,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07年年底前提出并试行。
  三、切实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考核。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6项配套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标准。
  四、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法制、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6项配套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顺利实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6项配套制度的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有关6项配套制度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事项的协调适用本规定:
  (一)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与执法职责有关的争议;
  (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与执法依据适用有关的争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履行执法职责中的衔接和配合,包括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
  (四)其他在行政执法中需要协调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文件对行政执法协调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政令畅通。
  第四条 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原则上依照法定职责由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进行协调。最先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有配合协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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