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面向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荒牧,从事农、 林 、牧、渔业生产,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其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设底限。 处于边远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办理开业登记。
7、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内部开设的俱乐部、食堂、招待 所 、印刷所、车队、浴室等后勤服务机构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面向本企业或社会安 置下岗失业人员。
8、支持企业利用闲置车间、库房、场地兴办市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对企业兴办 市 场,要积极参与规划论证,参与协调服务,参与招商引资,及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等事项。
9、支持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前介入企业的改 制 、改组,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发展连锁经营和代理制,为其提供积极服务、帮助企业搞好 论证,促进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增强活力,巩固和扩展就业岗位。
10、支持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其它类型的经济实体,缓解企 业 职工下岗失业的压力。国有小型企业、国有企业办的第三产业,可以由职工出资购买全部或 大部分国有产权后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允许原企业职工将集资款转为职工内部持股,作为 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转变作风,改进管理,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11、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工商分局(所)均要在注册大厅或注册场所内专 门设立“再就业服务窗口”,设专人值班免费提供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 咨询,并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
1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实施“首办负责制”,提供“一站式”服务,“一 条 龙”审批,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办独资企业或合 伙企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明白公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 免的各项费用。
1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注册受理工作的规定,受理人员对 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一律实行慎重否决的规定。
1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对举报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 件 件有回音,坚决杜绝系统内“三乱”和“吃、拿、要”不正之风,对阻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不属本系统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转送有关部 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