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设置规划》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设区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对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地区,要尽快设点。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由附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
《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
《条例》第
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