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各项整治目标的实现。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商务局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王志华局长任组长,夏发旺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实施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商务局组织专人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对辖区内打击私屠滥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三)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