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等事宜的通知
(赣编办发[2002]212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 号)有关精神,经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乡镇劳动就业工作站人员编制 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区市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一般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以下;县城所在地的 镇和其它工作任务较重的镇成立劳动就业工作站,一般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以下。具 体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分别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