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13、完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机制,适当提高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凡吸纳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均可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用人单位出资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14、适当提高政府免费培训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政府免费培训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社会招标办法。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工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机构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审核小组,做好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审核和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培训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或企业用工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报销全部培训人员的费用。适当提高免费培训的支付标准,培训费标准在600元-1600元/人范围以内,其中再就业培训不低于600元/人,创业培训不低于1000元/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从促进就业资金或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跨省务工人员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15、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协调。用于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的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培训、职业介绍、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省本级安排。各级财政和劳动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对再就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
16、盈利性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非盈利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从事社会劳动。税务部门要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专用税务发票。
再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把它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再就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免费就业服务、再就业资金投入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