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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9、进一步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鼓励各类形式的灵活就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每小时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按全省最低工资划分的区域,一类地区不低于2.7元,二类地区不低于2.5元,三类地区不低于2.3元,四类地区不低于2.1元。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可按个体工商户的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待遇,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按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发[2003]10号文件的要求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简化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争议仲裁等方面的手续,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灵活保障和灵活服务。
  10、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经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可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补助的资金应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
  11、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由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扩大到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小额贷款范围除按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的对象外,可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并可享受中央财政贴息。适当放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以上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贷款规模,其贷款规模按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每人1万元左右计算。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贷款规模按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2万元左右计算。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以房产抵押申请小额贷款的,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凭其《再就业优惠证》、担保机构推荐意见免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免予办理评估登记;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个人信用评定制度,充分发挥社区或下岗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信用状况的评价作用,对信用等级高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可进一步放宽办理手续。各级担保机构要与合作开展小额贷款的商业银行密切配合,加强贷前调查、贷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担保工作制度,防范贷款和担保风险。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帮扶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好担保基金,解决好担保机构的编制和人员业务经费问题,保证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要按省政府的要求,在2003年9月底之前,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全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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