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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以及本通知第3条规定的享受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赣发[2002]13号文件享受相应期限的社保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不再执行原定需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5、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已经享受了政策优惠,如其新办连锁店、分店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该店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享受新办的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
  6、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赣府厅发[2002]53号文件的规定,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市、县(区)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市县(区)、有关部门不得以完成收费任务为由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规定免收的收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收费收缴任务。对违反规定者,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第281号令的规定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财政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统计情况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7、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确定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以影响税收任务为由推迟或拒绝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减收,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在税收收入任务指标中予以抵减,抵减当地政府确定的税收收入指标。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统计情况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8、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的标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商贸企业”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和零售商店等。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按照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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