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就[2003]49号)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最近专门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要求各级领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经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赣发[2002]13号、赣府发[2001]32号文件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进一步明确《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除赣劳社就[2003]3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人员外,对1998年以来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新下岗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等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按规定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国有企业改制后因企业未筹措到经济补偿金等原因而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上述人员中在2002年9月30日前仍未再就业的,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2、凡在2005年底之前,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和吸纳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三年时间的优惠政策。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转让、出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的,要立即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追究有关责任。
3、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的其它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可以享受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计算。上述企业中的现有企业享受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的优惠政策,新办企业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的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和人数按赣发[2002]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关手续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