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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2、信誉评比制度。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建立职业介绍机构的信誉评比制度。一是信誉积分制。每个职业介绍机构年度信誉分为 10分,年度累计扣6分的给予警告,累计扣8分的停止整顿一个月,累计扣10分的收缴《许可证》。各地在2003年10月前,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细化积分评比办法。二是信誉登记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的信誉情况进行月度登记,并分月或季度,将登记考评情况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三是悬挂“季度信誉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对职业介绍机构的信誉考评情况,给职业介绍机构悬挂“季度信誉牌”。“季度信誉牌”分三星,凡年度累计未扣分的挂标有三星的“季度信誉牌”;凡年度累计扣分在3分以内的挂标有二星的“季度信誉牌”,凡年度累计扣分在6分以内的挂标有一星的“季度信誉牌”;凡年度累计扣分在6分及其以上的不挂“季度信誉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信誉好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如购买其岗位或对其介绍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岗位补贴、合作开办免费培训等,促进其发展。
  3、监督举报制度。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此,要做到“五公开”:一是公开国家政策,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二是规章制度公开,职业介绍机构要将自身的规章制度张贴在职业介绍机构内;三是收费项目公开,职业介绍机构要将收费项目张贴在收费处,并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四是职介人员身份公开,职介人员都要挂牌上岗,所挂牌上要有本人照片、编号、姓名及明确身份的文字;五是监督举报电话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包括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力市场管理部门电话,监察大队电话及110,当求职人员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职介机构有重大诈骗行为时,求职人员应该直接拔打110。
  4、完善退出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要依法严格管理,与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违法违规职业介绍机构的退出机制。凡违反《条例》或《实施细则》规定,符合取缔《许可证》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其《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对未取得《许可证》或取缔《许可证》后仍营业的职业介绍机构,涉嫌诈骗的移请公安机关处理。
  5、责任追查制。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活动,涉及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责任追查制度。要建立以局纪检组长任组长的责任追查小组,对违法审批和年检、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职业介绍机构违法违规操作、对求职者的举报不闻不问甚至进行权钱交易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支持、包庇、纵容职介机构诈骗活动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维权力度,保护求职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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