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就[2003]51号)
近年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
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劳社就[2001]2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整顿和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秩序,促进了职业介绍机构健康发展。但是,少数职业介绍机构超范围经营、欺诈求职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职业介绍机构正常发展秩序,败坏了职业介绍机构的信誉,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直接面向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窗口,是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纽带。对这个“服务窗口”管理得好坏,直接反映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服务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劳动保障部门的声誉,直接关系到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群众的利益无小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出发,切实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要将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和管理作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专人负责,提高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要进-步形成合力,就业机构和监察大队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健全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制度,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当前,要重点健全以下制度:
1、严格准入制度。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条例》和《实施细则》都有具体的开办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降低标准。在开办条件中,3名以上具有职业指导资格的人员,5万元开办经费和3-5万元的信誉保证金,是职业介绍机构开办的硬性条件,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办;已经开办的,必须在明年年检前规范,否则不得年检。2003年10月,国家将组织职业介绍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未取得职业介绍职业资格证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和准备进入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的人员参加考试,未取得上述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