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扩大技师考评范围,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评审: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满2年,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并经技师培训班(三个月以上)培训合格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满2年,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不满2年,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4、高级技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已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六)做好全国统一鉴定的组织工作,加快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的培养。加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好营销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进一步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领域。
(七)广泛开展技能竞赛和评选表彰活动,创造技师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注重在不同行业和职业领域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艺、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扩大技能竞赛奖励范围,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从2004年起,对各省级和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的技能竞赛中获各工种决赛第1名的选手,可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获得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的技能竞赛各工种决赛前3名的选手,可授予全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的技能竞赛各工种决赛前2名的选手可晋升为技师,第3、4名选手可直接参加技师评审。
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可晋升为技师或高级技师。要提升技师的社会地位,营造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师的良好氛围。
(八)提高技师的待遇水平,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引导企业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技师、高级技师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要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要建立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开展科技成果转让、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同时,定期组织同业技能交流活动,做好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基础建设和技术支持。根据市场需求和职业发展趋势,按照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充实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设施和条件。积极开展远程培训和仿真模拟教学训练。加快技师考评题库开发,加强教材配套等服务工作。
(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经费的落实。各地要向当地政府争取专项经费,用于本计划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开发。行业、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落实技师培训经费。教育培训机构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