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并及时通报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查,对在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等方面有虚假信息和承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且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八、各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组织学生进行相应的考核,编制成绩合格学生的培训证书核发名册,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职业培训证书》。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动员和引导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民办职业培训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二○○四年六月二日
附件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省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低于3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