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本省内跨地(市)举办培训机构,由其所在地(市)或原已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由办学所在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7、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参照公办技工学校规定执行。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统一使用“××省(市)××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经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
《实施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应在2005年4月1日前换发《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原办学许可证。《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许可证》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二。
五、进一步完善备案管理工作。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将以下材料送审批机关备案: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校章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省管各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开学后15天之内将培训人员名册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培训处备案。
六、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年度结束时对所管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内容除应备案的内容外,还应对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凡通过年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当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未通过年检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以及无故不参加年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其公章及办学许可证。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宣传,提升社会知名度,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成立后,必须加入中国江西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网(网址:www.JXZP.com,电子邮箱:JXZP@JXZP.com),进行网上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