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培[2004]1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管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已颁布实施。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民办职业培训是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依托。《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抓好贯彻落实。要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人才工作整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依法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规范发展。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及时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更名、撤销按以下规定,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1、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劳动者的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举办培训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3、举办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4、省直及中央驻省单位举办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或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5、外省来赣举办培训机构,必须持其所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省劳动保障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