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政策承前启后,突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点,提出探索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
这次新的就业政策出台,是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时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2002年以来,通过实施一系列扶持政策,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但由于原有政策执行时间比较短,政策对象和覆盖面较窄,一些操作办法还不够完善。这次新出台的就业政策延长了税费减免、小额贷款贴息等项政策的执行时间,同时扩大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增加了扶持政策项目,调整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操作办法。通过对原有政策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对就业再就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更大,实效更强。
首先,体现在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其次,体现在促进就业的五条主要途径上,包括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搞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平稳转移富余人员,提高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的稳定性。第三,体现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同时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第四,体现在加强就业的城乡统筹和宏观管理,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第五,体现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新的就业政策特别强调要重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今后几年,就业工作仍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目前正处在改革攻坚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很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仍是最紧迫、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受就业岗位有限的影响,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没有实现再就业,同时每年还有新的增加。另一方面,已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有一部分就业不稳定。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如果不能再就业,仅靠失业保险金或“低保”补差难以维持生活。同时,由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弱,再就业面临许多困难。这些下岗失业人员过去曾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过贡献,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因此,新的就业政策把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作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他们难以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现实,要求继续通过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支持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是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发展方向。新政策在明确工作重点的同时,也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素质就业的内容,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奠定基础。考虑到新成长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场就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新政策在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等方面,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激发他们的潜能,铺平就业的道路,促进他们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竞争就业。
五、加大力度,鼓励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意见》提出,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难度大,从事个体经营后需要一个增强竞争能力的过程,有必要减免税费,减轻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实行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主要是考虑一般经营者的纳税水平比较接近而且基本稳定,这样既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给予相应扶持,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