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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区域卫生(2006-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二)强化行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对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区域内全部卫生资源的配置与重组,监督管理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转。驻宁单位医疗机构、解放军、武警部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和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资源,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新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和退出的管理。要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严格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有序开放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建立有序开放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坚持以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为主体,适当发展民营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和营利性医院,促进医疗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和公平竞争。允许国外服务提供者与我方合作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吸引社会投资举办医疗卫生产业。制定鼓励卫生服务业发展政策,大力拓展各类保健服务业和健康产业。

  (四)落实财政政策,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卫生经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1号),省财政厅、发改委、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青财社字〔2000〕915号),《关于印发(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财社字〔2001〕1483号)和《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精神,增加农村卫生、社区卫生、中医、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经费,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经费,对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和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项目给予经费支持。要积极进行卫生投、融资改革,改变政府经费投入方式,从财政拨款逐步过渡为投资,吸引社会多元化投入,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卫生事业的新机制。深化卫生改革,不断增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规划的监督与评价

  为认真实施本规划,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西宁市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对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实施规划具体方案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在规划实施期内,各个领域及规划涉及的项目单位要逐年度写出执行进展情况的报告,报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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