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数据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各区、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事业及驻深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提高我市统计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更好地为我市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03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数据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计数据专项整治活动的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统计数据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各区、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等各单位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
统计法》及其他统计法规的情况,特别是不重视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的;统计基础建设,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设置情况,如统计台帐不健全,数出无据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情况;市、区各有关部门未经市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项目及调查表的情况。
三、凡今年新成立或过去已成立尚未与市、区、镇统计机构建立统计工作关系的各单位,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主动与市、区、镇统计机构取得联系,按照《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建立统计工作关系,依法报送统计报表。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统计登记的,视为拒报。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五、对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应自觉纠正其统计违法行为,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