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就[2006]16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中央驻赣单位:
为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范围,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在国发[2005]36号文件下发之日(2005年11月4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准备再就业、符合《意见》规定的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张榜公布:接受申请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认真核实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或企业张榜公布7天。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张榜公布后,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定。接受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向同级工商行政部门调查了解申请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历史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
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和管理,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和管理。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发证部门负责收回。
(2)《再就业优惠证》根据《意见》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刷,并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