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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5]2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十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帐,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要做好用人单位及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统计工作;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三十五)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各设区市、县(市、区)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可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经批准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明确支出项目、资金用途、对象范围,处理好与财政就业资金的关系,做到合理安排,统筹使用。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十、关于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三十六)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意见》要求,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外经贸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编办、省内贸行业办、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银行、省中国银行、省建设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组成,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十七)各设区市要按照《意见》要求和全省的目标任务,确定本地区的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的具体目标,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特别是要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五项工作,确定任务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应措施,层层分解,推动落实。

  (三十八)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三十九)加强信息统计和协查。各级统计、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全省劳动力抽样调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及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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