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岗位的平稳转换。辅业改制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经贸企改[2003]4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企业改制方案由国资委、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批复,相关认定证明由上述三部门分别出具;其享受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执行。要指导主体企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债务和劳动关系等问题,指导改制企业及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涉及的富余人员数量应及时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三十)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调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控。
九、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一)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就业逐步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着重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和申领条件,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建立上述人员积极就业和激励约束机制,扶持其稳定就业,对就业不稳定且生活困难又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就业稳定程度,通过相应补贴方式,鼓励和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三十二)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规定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十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就业人员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4050”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实现再就业的,经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可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就〔2005〕17号)规定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享受“协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