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各设区市要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要坚持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各类就业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特别是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不合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歧视性规定,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限制。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重点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长效机制及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等方面进行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
(二十五)各地要坚持“省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省内培训与省内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加快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市场机制管理制度的对接,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大力推动以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为农村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抓好一批独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品牌建设,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二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开展失业调控
(二十七)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起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群体过于集中。各地要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适时采取调控措施。
(二十八)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坚持成熟一户操作一户,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前期准备阶段,企业要切实做好有关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操作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进行指导,督促落实安置工作方案;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后,有关部门要与企业共同开展面向职工的再就业指导培训,使职工了解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要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