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各地要积极主动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技能鉴定(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技能鉴定机构的收费凭证,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及具体拨付办法按照《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二十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见习补贴的补贴标准及拨付办法按照《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二十二)各地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建设方案,提出明确目标,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要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各设区市在市区要建设统一的数据库,保证就业服务信息与失业保险信息间的相互衔接,并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与其他各类社会保险信息间的有效联动;形成协调统一、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要优化业务流程,统一数据标准,建立一站式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服务体系;推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形成覆盖全省的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要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上报工作,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完善就业服务网站的政策宣传、信息查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功能。
七、关于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二十三)各设区市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健全各级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培养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已建立的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落实人员编制,加强辖区就业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就业档案,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各地要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编制和经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较重的乡镇,凡尚未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起来。
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各设区市可在市区范围内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失业人员动态登记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