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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5]2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拨付办法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六、关于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八)各地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出明确的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对各地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上述各项免费服务所需资金由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各设区市要制定免费就业服务年度计划,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各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定期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资金。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求职者提供诚信的就业服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社会办定点职业中介机构向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其他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具体拨付办法按照《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十九)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按原办法执行。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对象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定点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落实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具体拨付办法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期制订上述人员的年度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作出相应的资金预算并制定考核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的具体办法。对定点机构的培训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任务考核、质量评估、财务审计和公示。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机构可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的应进行批评、限期整改,资金相应调减;对弄虚作假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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