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十四)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办法按
《小额担保贷款通知》执行。
四、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十五)各地要通过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等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其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可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具体拨付办法按《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五、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十六)各地要完善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按照《意见》规定的范围,认定就业困难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摸清就业困难对象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做好这项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首先满足困难对象就业的需要。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七)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补贴手续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或个人所在街道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但其中的“4050”人员工作超过三年的,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