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九)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可凭《再就业优惠证》、《退役军人证》、失业登记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
《小额担保贷款通知》)执行。
(十)各地建设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三、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