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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5]2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相关政策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及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就业再就业资金解决。

  (六)《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项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意见》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七)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八)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收费项目仍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执行。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可按照《意见》规定,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最低标准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工商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凭《毕业证》,经收费单位审核,自其在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前款规定免收相应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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