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5]2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赣劳社就[2006]15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贸委、教育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农业局、建设局、统计局、卫生局、工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委员会)、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编办、内贸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范围,免费发放《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在国发[2005]36号文件下发之日(2005年11月4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样式、印制及发放对象界定等具体事宜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意见》另文规定。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符合《意见》规定的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或企业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发证部门负责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三)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个人和单位,要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