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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2、驻赣部队要在集中居住的营区开办服务网点,根据官兵消费需求,有条件的要开设军营超市、餐厅、照相、理发、储蓄和邮政代办等项目,确保待安置期间有工作愿望的随军家属有事干有收入。对营区服务网点建设,相关业务部门要在经费、物资、设施等方面给予扶持。团以上单位物资采购站、生活服务中心洗衣房和驻军以上医院非编职工岗位,应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13、部队军级以上机关、非作战部队招聘文职人员和非现役工勤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考核合格的随军家属实行优先聘用。军区每年向部队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和有关要求,收集汇总随军家属应聘情况,对符合聘用条件、跨大单位应聘的对象,集中组织推荐。
  14、驻赣部队所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出租空余房地产,应根据出租规模协商租用单位,吸纳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就业。
  四、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力度
  15、各地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办专门培训班,对有培训愿望的未就业随军家属进行初级技能培训;驻军比较集中的市、县,有条件的应开办中级技能培训班,对未就业随军家属进行中级应用技术培训。
  五、努力做好随军家属社会保障工作
  16、待安置的随军家属,在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基本生活补贴,由驻赣部队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规定执行。
  17、对符合随军条件、有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干部家属,可以先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委托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免费进行劳动人事关系代理,待工作落实后再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办理转入接收单位的有关手续。
  六、保障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18、驻赣部队应根据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总后基建营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军队干部子女教育工作措施的通知》([2005]政干发字第399号)精神,逐年安排部队幼儿园园舍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各级都要拿出经费,加大幼儿园教学设施配备、教师队伍培训的力度,提高部队幼儿园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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