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人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合理确定随军家属的工作岗位和报酬,及时安排随军家属到岗上班。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
二、积极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5、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部队干部和家属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到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走自主创业、灵活择业、竞争就业的路子。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应主动到部队进行就业指导,介绍就业形势,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做好随军家属劳动保障权益保护工作。
6、驻军较多的设区市和县(市),由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安置指导意见,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专场招聘会,组织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随军家属进行双向选择,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7、对招用部队干部家属的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以及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中,安排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
8、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对已下岗失业的部队干部家属,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实施就业援助。
9、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文件规定,凭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批复和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并免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对有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创业后给予一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卫生、治安费。
11、对在原工作单位下岗,在本系统内又确实无法调剂安置,或因企业关闭、改制、破产,不能恢复上岗的随军家属,由当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进行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年龄偏大、缺乏专业技能的随军家属,实行定岗定人培训。培训合格的,实行劳务派遣或招聘。对少数因年龄、专业等原因就业比较困难的,照顾安排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三、充分挖掘部队内部潜力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