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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渝卫[2007]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际情况,经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研究,现将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门的职责
  (一)拟订煤矿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煤矿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煤矿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四)负责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一)负责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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