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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的通知
(郑价检〔2006〕1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价格举报工作建设,建立起处理价格违法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使价格举报中心切实成为利民、惠民、为民的窗口,成为瞭望市场行情,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的前哨,成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与纽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物价系统开展创建"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物价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发改委有关指示精神建立和完善价格举报中心,并积极开展"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创建活动。
  二、创建"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活动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物价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筹划。建设达标后要及时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市物价局将按照《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标准》(附后),组织验收,对切实达到标准的价格举报中心将授予"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三、为保持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的先进性,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不搞终身制。对被评为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的单位,如果发现不符合《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标准》规定条件的,将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将取消其称号,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规范化价格举报中心标准

  第一条 有完善的价格举报中心机构,配备有与价格举报中心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价格举报专线电话,举报中心的环境洁净、布局合理。
  第二条 举报中心的桌椅、文件(档案)柜、微机(联网)、传真机、相机、交通工具等配备齐全。
  第三条 来访接待场所有《价格举报案件登记表》、《电话记录》、饮水机、水杯。
  第四条 配备有认真负责、服务热情、业务精通、爱岗敬业、高素质的专职价格举报工作人员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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