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检[2006]1496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20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治理乱收费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具体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各地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检查期间,省发展和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地督导检查,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检查工作自2006年10月12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物价检查所)直接对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下属单位收费情况实施检查,对各市采取下查一级、上下级联合检查的方式。检查时限和范围是2005年以来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重点是具有收费职能的下属单位的收费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协调合作,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检查重点。
检查工作要紧密结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实际收费特点,在确保检查单位和内容覆盖面的基础上,集中力量组织对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开展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