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投毒案;
23、公共场所、重要设施爆炸案;
24、案值500万元以上的走私案;
25、案值3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严重的制假、贩假案;
26、鸦片10千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5千克以上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27、30人以上的偷渡案,5人以上或身份特殊人员冲关案;
28、盗抢军火、非法制售贩运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失窃及放射性材料、剧毒材料被盗案;
29、情节严重、致人员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案;
30、暴力劫持公共交通工具、暴狱案;
31、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劫持人质及纵火等案件;
32、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
33、恶意攻击互联网站,干扰破坏广播电视、通讯网络,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五)舆情事件类
1、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和其他现代通讯工具散布反动言论,串联、煽动非法活动的短信或帖子;
2、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境内外舆情动态。
第九条 紧急重大信息报告的时限
(一)凡《一览表》中列明的紧急重大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报送,特别紧急的情况,如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要立即报告。
(二)紧急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办公厅信息督察处。
(三)紧急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4小时内,详细情况经局长审核签发后,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办公厅信息督查处。
第十条 报送紧急重大信息程序
(一)除节假日外的时间,遇到或接报紧急重大信息,应迅速向办公室主任报告,根据主任批示处理。
(二)在节假日遇到或接报紧急重大信息,应首先报告带班领导,再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相关部门。
(四)报送紧急重大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涉密信息要通过党政专网电话或机要渠道报告。